褒獎委員會章程

 

 

中華民國植物病理學會褒獎委員會章程

 

 

103年9月23日第十四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

104年3月27日第十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

 

一、中華民國植物病理學會(以下稱本會)為褒獎對植物病理學具重要貢獻之會員,特設置植物病理學褒獎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。

二、本委員會設委員七人,由本會理事長提名,經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後聘任之,任期與當屆理事長同。

三、本會理事長為當然委員、暨本委員會召集人。

四、凡本會現任有效會員三年以上,並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為本會褒獎候選人。

      1. 植物病理學研究、發明、或著作方面有顯著成就者,得為學術獎候選人。

      2. 植物病理企業、或公務之蓬勃發展有特殊貢獻者,得為事業獎候選人。

      3. 植物病理從業基層服務表現優異者,得為優良基層人員獎候選人。

      4. 長期致力於推動植物病理學教學、研究、服務推廣或會務發展不遺餘力者,得為終身貢獻獎候選人。

五、褒獎候選人之推薦方式,為經本委員會個別委員、理監事三人或本會會員十人以上之連署,得向本委員會推薦候選人一名。

六、褒獎候選人之審查辦法如下:

      1. 本委員會就每一候選人之學術成就、事業貢獻、服務績效等資料進行審議通過後,提請理監事聯席會議核備。

      2. 各獎項之得獎人每年以一名為原則,本委員會得視實際情形酌予增減人數。

七、本會褒獎候選人審查程序,應於本會每年會員大會前辦理完竣,並於會員大會中進行褒揚。

八、本委員會委員如接受候選人提名時,不得參加同類褒獎之評分審查工作。

九、本委員會章程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提交本會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之,修改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