規章

中華民國植物病理學會章程

 

第一章       

 

第二章       

(一)推展植物病理學研究。

(二)舉辦與植物病理學有關之學術及推廣活動。

(三)發行有關植物病理學之書籍及刊物。

(四)聯絡國內外相關研究團體,促進學術合作及交流。

(五)其它相關事宜。

 

第三章       

(一)個人會員(普通會員):凡本會組織區域內,贊同本會宗旨,年滿二十歲,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,由會員兩人介紹,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之個人會員。

1. 從事有關植物病理學之研究及工作者。

2. 其他農業及生物科技之工作及研究人員。

3. 有志於植物病理學術研究之人士。

(二)預備會員:未滿二十歲或具學生身分,有志於植物病理學研究及工作者,由會員二人介紹,經理事會通過後,得為預備會員。

(三)外籍會員:有志於從事植物病理學之外籍人士,願遵守本會章程,經由理事會審查通過後,得為外籍會員。惟人數不得超過全體會員五分之一。

(四)贊助會員:凡支持及贊助本會之個人或團體,得由理事會議決接受為贊助會員。

(五)榮譽會員:對本會有重大貢獻者,由理事二人推薦並經理事會通過,得為榮譽會員。

(六)團體會員:凡公私立機構,由會員兩人介紹,經理事會通過得為團體會員,並得派一人為代表參加本會各種活動。前項各會員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

(一)發言及表決權。

(二)選舉、罷免及被選舉權。

(三)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益。

(四)其他應享之權利。

     二、預備、贊助及榮譽會員不具有表決、選舉、罷免及被選舉權。

(一)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。

(二)擔任本會所分派之職務。

(三)繳納會費。

(一)經刑事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。

(二)犯罪經判決確定或在執行中者。

(三)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。

(四)經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。

 

第四章    組織及職權

(一)訂定及修正章程。

(二)選舉及罷免理監事。

(三)通過會務、工作計畫及經費預決算。

(四)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。

(一)理事會設理事十五人、候補理事五人、監事會設監事五人、候補監事一人,均由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,任期兩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均為無給職。

(二)理事互選五人為常務理事、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。

(三)本會設理事長一人,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,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。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挑選一人代理之。

(四)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由候補理事、監事按所得票數依次遞補,常務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由理事、監事互選遞補。

(五)理事、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。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
(一)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、計畫及處理會務。

(二)召開會員大會。

(三)遴選各委員會委員及會務人員。

(四)編定預算及決算。

(五)選舉常務理事及理事長。

(六)審核會員入、退會事項。

(七)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。

(一)監察會務之推行。

(二)審核預算及決算。

(三)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。

(一)不得已事故,經會員大會決議,准予辭職者。

(二)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。

(三)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,令其退職者。

(四)連續無故缺席二個會次者,視為自動辭職。

 

第五章      

(一)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,其地點及時間由理事會決定。

(二)臨時大會由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監事會之函請或經由三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請理事會召開。

 

第六章        

(一)個人會員入會費新臺幣貳百元,常年會費新臺幣一千元。

(二)預備會員常年會費減半。

(三)團體會員入會費新臺幣貳仟元正,常年會費新臺幣五仟元。

(四)補助費。

(五)自由樂捐。

(六)基金孳息。

(七)其他收入。

會費可由會員大會決議調整。

 

第七章